第三章 拍 卖 当 事 人 |
| 第十条 |
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设立的从 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。 |
| 第十一条 |
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。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
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 |
| 第十二条 |
设立拍卖企业,应当具务下列条件: |
| (一) |
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; |
| (二) |
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所和章程; |
| (三) |
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; |
| (四) |
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; |
| (五) |
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; |
| (六) |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 |
| 第十三条 |
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,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,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。 |
| 第十四条 |
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。 |
| 第十五条 |
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|
| (一) |
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; |
| (二) |
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; |
| (三) |
品行良好。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,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不得担任拍卖师。 | |
| 第十六条 |
拍卖师资格考核, 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。 经考核合格的,
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。 |
| 第十七条 |
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,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。
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,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。 |
| 第十八条 |
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。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。 |
| 第十九条 |
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s品负有保管义务。 |
| 第二十条 |
拍卖人接受委托后,未经委托人同意,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。 |
| 第二十一条 |
委托人、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,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。 |
| 第二十二条 |
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,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 |
| 第二十三条 |
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
者财产权利。 |
| 第二十四条 |
拍卖成交后,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,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。 |
| 第二十五条 |
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、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 |
| 第二十六条 |
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,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。 |
| 第二十七条 |
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。 |
| 第二十八条 |
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。拍卖国有资产,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,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。 |
| 第二十九条 |
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。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,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;未作约定的,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。 |
| 第三十条 |
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 |
| 第三十一条 |
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,拍卖成交后,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。 |
| 第三十二条 |
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 |
| 第三十三条 |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,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。 |
| 第三十四条 |
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,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。 |
| 第三十五条 |
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,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。 |
| 第三十六条 |
竞买人一经应价,不得撤回,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,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。 |
| 第三十七条 |
竞买人之间、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利益。 |
| 第三十八条 |
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。 |
| 第三十九条 |
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,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
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 |
|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