%@LANGUAGE="VBSCRIPT" CODEPAGE="936"%>
第二章 拍卖标的
第 六 章 附 则
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,适用本法。
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,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;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
的条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,收缴营业执照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
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.
创佳网站导航 首页 公司概况 信誉资质 业务规则 竞买须知 拍卖知识 拍卖法规 拍卖师介绍 联系我们
搜索引擎大全 google搜索 雅 虎 搜 狐 百 度 新 浪